美國殘障無障礙環境的回顧



美國1950年以前嚴重的殘障者很少,因為當時的醫藥不怎麼理想,但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、韓戰、越戰以後,醫藥界有很了不起的進步,受傷的士兵大多被救活了,故大部份就成為殘障人士;醫學的發達以致民間醫院的病人經醫療後,也有很多成為殘障者。美國政府基於人道,幫助這些殘障就醫、就學、就業。但是發現雇主不喜歡雇用殘障者,既使有老板願意,但殘障者進出也是很不方便。因而在1990年設立了殘障法和1991年的殘障無障礙環境指導原則,1992年開始生效,規定雇主不可不雇用和晉升合格的殘障人士。各建築物所提供的貨品和服務殘障者的事項,都必須能方便取得為原則。



執行這項法律往往只有打官司尋法律的途徑來解決,原告在無法使屋主或經理遵守殘障法後,就以書面向法務部陳情,上面應寫著事實經過。如果法務部接受這個案子就會(一)調查並與協調解決(二)指定律師協助打官司,但這些程序,殘障者都不需付任何訴訟費用。
當你控告不能使用公共場所的產品和服務時,可以找經理(負責人),要求他們更改建築的設計或增加服務,以便利殘障人士使用,並請他以書面告知改善的步驟,應包括如何改善及執行日期。當你寫信給經理或負責人時,務必把這些過程全部以書面形式呈現(時間、地點、建議)。如果一段時間沒有回覆行動,再寫信向經理要求改善的進度流程,如果對方沒有遵守,就將所有的訴願詳細描述,必要時附上測量尺度及照片,並以雙掛寄出。



公共場所的經理人,他可選擇更改建築物的設計,以便利殘障者取得或增加服務,幫助殘障者在他們的日常生活中,無任何生活上的困擾障礙。
為推廣殘障法的步驟
1成立殘障法顧問委員會。
2根據職務分析,決定它需要的功能和詳情。
3評估職務申請過程。
4評估就業測試成績和其他標準。
5評估體檢過程。
6評估人事政策。
7記錄合理的通融手續。
8評估安全和撤離手續。
9對設施進行完整地通行測試和必需的改變。
10訓練經理、主管人員。
11與當地和國家殘障資源建立關係。



在實行殘障法前殘障者首先要找出事實真相──也許是有的門不能通過,但事實也有別的門是能通過的,那你必須走能通過的門。如斜坡太陡,但事實是斜坡太軟。
政府單位、公家機構如以增加對殘障者的服務,而取代建築物的改良,這也許是合於殘障法的,但可能還是不足夠,公家機構的公共廁所、飲水機和電話是絕對必須能夠適合殘障者使用的。自1992年以後,所有的新建築必須完全符合殘障法規定。以前的建築也必須儘可能和儘快的符合殘障法的規定,沒有一棟建築可以例外。
殘障法的規定是很周全的,例如適合輪椅的空間、停車位、斜坡、門的大小、飲水機的規定、廁所、扶手、公用電話、取款機、醫院的設備、商業的設計、圖書館等。
殘障法規定沒有一個人會因殘障而受到歧視,應充分享有公共的貨物、服務、設備、權利、居住和所衍生的利益。



基本的原則:
* 法律很清楚規定,只要是公共場所,人人都能利用。
* 當殘障者使用他們的權利時,嚴厲禁止被威脅、恐嚇和報復。
* 殘障者可向總檢查署提出有關公共設施和居住的訴願。
* 法務部和公平雇用委員會可對違反殘障法者提起訴訟。
* 個人可提私人訴訟,取得法院命令,禁止歧視。
* 損失補償只在就業蓄意歧視時,才可獲得。